案情简介:2011年1月10日,被告人王某因李某、秦某至其经营的电脑行,因充值卡问题发生口角纠纷。被告人王某为此追赶李某、秦某至324国道边,并动手殴打李某、秦某。李某被殴打后,找其堂哥李某某,后李某和其堂哥到洛阳镇与被告人王某再次发生口角纠纷、斗殴。期间被告人何某、何某某驾驶一部小轿车经过见被告人王某与李某、李某某在斗殴,两人便下车帮被告人王某殴打李某、李某某。在此期间,被告人何某用石头砸李某头部、用脚踢李某某的头部等处。李某被殴打后,致左额巨大硬膜外血肿并脑疝、脑挫裂伤、左颅前窝骨折、左额部软组织挫擦伤。经法医鉴定,李某的伤情为重伤。
量刑介绍: 犯故意伤害罪,致人重伤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承办经过:被告人何某某的母亲委托郭杰锋律师为何某某辩护。在刑事案件中,郭律师通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何某某,发现被告人何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小的,其也是在遭到李某及其堂哥的殴打后才还手的,在郭律师的指导下,何某某的家属积极的与被告人家属联系,赔偿被害人的损失,据此,郭律师向惠安县法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意见,认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该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。
裁判结果:被告人何某某犯开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。